視頻加載中... 【關鍵詞】 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一案雙罰。 【案例1】 2023年9月12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福建局對龍巖市永定區某礦業有限公司石灰石礦進行抽查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①東采區東北角和西采區北部上方出現滑坡,東采區南側+466m平臺邊坡出現橫向裂縫;②西采區+540m到+595m運輸道路坡度超過設計10%以上;③東采區和西采區凹坑露天坑未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要求建設完善機械排水設施;④排土場+510m平臺周圍未修建截水溝等問題4項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以上隱患。龍巖市永定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處罰款4.5萬元。調查中,還發現該公司石灰石礦主要負責人盧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2.9萬元。 【案例2】 2023年9月13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福建局對龍巖市永定區某礦業有限公司石灰石礦進行抽查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①礦山未建立人員定位系統;②+470m中段已建立的通信聯絡系統只有一路通信電纜;③斜坡道+404m標高處頂板破碎未采取支護措施等3項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隱患。龍巖市永定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處罰款4.5萬元。調查中還發現該公司石灰石礦主要負責人吳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2.9萬元。 【法律依據】 立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span>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span> |